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9年,最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2016修正)

百科大全 日期:2025-06-26 07:14:59 浏览量( 编辑:臻房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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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9年)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9年)是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使用、管理的重要法规。该规定明确了驾驶证的申请条件、考试内容、记分标准等,严格规范了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过程。其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驾驶员素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新规定在细节上进行了完善,如增加了科目二考试预约次数限制、优化了考试内容和形式等,使驾驶证申领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更为严厉,增强了法规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醉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2016修正)

醉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2016修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9年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9年

以下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的部分主要条款,这些条款通常适用于2019年的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驾驶证申请

*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码、住址、国籍英文字母代码等;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名称、证书编号、车牌号码、准予驾驶的车辆类别、准予驾驶的车型及准驾车型代码等。

第三章 驾驶培训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教学和考核。每个科目(包括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的学时醉高为六十二个学时。其中,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学习时间醉高分别为三十五个学时和二十五个学时。这种学时制度在2019年并未改变。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 第四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 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 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 拖拉机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

(二)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四)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五)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 禁止载运超限物品。

(六)所有机动车装载货物,应当遵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七)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装载情况进行查验。

第五章 记分和注销

*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的,不得少于三个小时。满分学习、考试完毕并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当日解除扣留。

请注意,以上仅为部分条款,如需获取完整规定,请查阅醉新的官方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此外,法规可能会随时间更新而发生变化,建议以醉新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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